【建設公司I】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交易流程與稅務處理EP7
發布日期:2025-08-28
前言
在前幾篇文章中,我們從地主角度探討了合建分屋的稅務處理,本篇將轉換視角,從建設公司的立場解析合建分屋的交易流程與稅務處理。對建設公司而言,合建分屋是一種降低資金需求、分散風險的開發模式,但其稅務處理卻相當複雜。本文將詳細說明建設公司參與合建分屋的交易流程及相關稅務規定,協助業者正確處理稅務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交易流程
建設公司參與合建分屋的典型交易流程如下:
- 前期規劃階段
評估合建標的與地主條件
協商合建比例與模式
簽訂合建契約,約定權利義務關係
- 興建階段
申請建照與各項許可
建築施工、資金投入
工程進度管理與品質控制
- 房地交換階段
完工取得使用執照
與地主辦理房地產權交換
開立房地互易發票
- 銷售階段
銷售建商分得的房地
開立銷售發票
辦理產權移轉
每個階段都有其特定的稅務處理要求,建設公司需特別留意房地交換與銷售階段的稅務規定。
房地互易的基本稅務處理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交換房屋與土地時的稅務處理如下:
開立發票規定
銷售額認定: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開立時點:
地主與建方合建分屋,原則上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
例外情況:地主自始至終均未列名為起造人,且建方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
建方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實務操作:
建設公司應就換出之房屋開立發票,地主應就換出之土地給予收據或免稅發票
房屋價款的5%營業稅應外加
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銷售額應屬相等,即不含營業稅之房屋價格應等於土地之價格
現金找補的處理
建設公司與地主房地互易因價值不相當,而有現金找補時:
建設公司支付現金給地主:
另行支付之現金應作為換入土地之成本
應取得地主收據,如屬銀錢收據性質者應貼足千分之四印花
建設公司收取地主現金:
收取的現金部分視為出售房屋,應開立應稅發票並認列銷售房屋收入
按比例計算認列出售損益
建設公司土地成本的認定規則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土地成本的認定有特殊規定:
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
依據財政部78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781147710號函規定:
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銷售,換出房屋係為取得營建所需之土地,完工後出售房地始為目的
換入土地之成本,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入帳
房地交換時,換入與換出金額一致,尚不發生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始予計算損益課徵所得稅
實務案例說明
A建設公司以合建分屋與地主興建房屋,約定完工後依公司60%、地主40%之比例分配房屋,A建設公司實際投入建造成本為10億元,而房屋與土地互換時,係按土地時價5億元開立統一發票。
則A公司換入土地之入帳成本應為4億元(10億×40%),而非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5億元。
這說明在合建分屋下,帳列土地成本應以實際投入之建造成本決定,而非以換入土地之價值或開立發票之金額決定。
合建分屋銷售收入認列時點
建設公司參與合建分屋後出售分得的房地,其銷售收入的認列時點如下:
一般規定
房屋已完成所有權登記,且已交付買受人使用時認列銷售收入
預售屋則依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認列收入
稅務申報時點
所得稅:依銷售契約所載交易日期,於房地交易完成後依規定時限申報
營業稅:依統一發票開立時間申報繳納
建設公司合建與首次銷售的稅務差異
建設公司在合建分屋與首次銷售房地的稅務處理有顯著差異:
合建分屋稅務處理
建設公司與地主互易房地時,土地成本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
互易時不認列損益,於房地出售時才計算損益
建設公司出售分得的房地,房屋適用營業稅,土地免徵營業稅
首次銷售稅務處理
建設公司出售首次興建完成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特殊規定
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合併計稅)
可與營利事業本業損益互抵
適用稅率20%(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建設公司合建支付的土地增值稅
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建契約時,常涉及土地增值稅的負擔問題:
財政部解釋函令
財政部75年11月19日台財稅第7568163號函規定:
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作建屋契約,雖約定建主因合建而換入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
惟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負擔
故該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
這意味著,即使契約約定由建設公司負擔土地增值稅,該稅款也不得計入建設公司的費用或建屋成本。
廣告費分攤規定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時,廣告費的分攤有特定規定:
財政部解釋函令
財政部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廣告費分攤如下:
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則建設公司依法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應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惟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之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核實認定之
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
營建業合建分售(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若地主出售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亦得列報該筆實際負擔之廣告費
實務操作注意事項
建設公司參與合建分屋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契約撰寫:
明確約定合建比例、房地分配方式
清楚訂明稅捐負擔責任,尤其是營業稅負擔方
訂定廣告費用分攤方式
發票開立:
正確認定銷售額,避免低估時價而被稽徵機關調整
按規定時間開立發票,避免逾期處罰
現金找補應另行計算,不得以淨額開立發票
成本認列:
正確計算土地成本,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
妥善分攤各項費用,如廣告費、代銷費用等
完整記錄交易資料,避免因未能提示帳簿文據而被稽徵機關核定成本
結論
建設公司參與合建分屋時,稅務處理相對複雜,尤其是在房地互易時的發票開立、土地成本認定及收入認列等方面。正確理解並遵循相關稅務規定,不僅可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也有助於合理降低稅負。
建議建設公司在參與合建案前,應詳細評估稅務影響,並在合建契約中明確約定各項稅捐的負擔方式,特別是營業稅的負擔問題,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同時,也應保存完整的交易資料,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下期預告:【建設公司II】發票開立規定與營業稅處理,我們將深入探討建設公司在合建分屋過程中的發票開立規定、營業稅處理細節及常見爭議解決方案,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