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現代都市生活中,不少房屋所有權人將自己的房屋部分空間出租或用於營業,既可增加收入,又能滿足自住需求。然而,出售這類「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房屋時,稅務處理較為複雜,尤其是在房地合一稅制度下,如何正確區分自用與出租部分的課稅方式,以及如何適用相應的稅率與免稅額度,常讓納稅義務人感到困惑。本文將詳細解析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房屋的稅務處理原則,並透過實際案例說明申報要點,幫助納稅義務人合理規劃稅負,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爭議。

一、基本課稅原則

  1. 區分處理原則

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在房地合一稅的處理上採「區分處理原則」,即:

符合自住條件的部分,可適用自住房屋的租稅優惠

非自住的部分(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則按一般稅率課稅

這種區分處理方式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平衡保障基本居住權益與防止租稅規避,讓真正的自住部分仍能享有租稅優惠。

  1. 判定自住部分的標準

如何判定房屋的哪些部分屬於自住?主要參考以下標準:

物理區隔:是否有明確的物理空間區隔(如不同樓層、獨立出入口等)

使用事實:實際使用狀況如何,是否確實分別用於自住和出租/營業

契約約定:租賃契約或營業使用協議中如何約定使用範圍

稅籍登記:房屋稅、營業稅等稅籍登記的使用情形

二、計算方式與案例說明

  1. 標準計算公式

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房屋的課稅所得計算公式如下:

總課稅所得 = 交易價格 - 取得成本 - 相關費用

自住部分課稅所得 = 總課稅所得 × 自住部分比率

非自住部分課稅所得 = 總課稅所得 × 非自住部分比率

其中,自住部分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的部分可免稅;超過部分以及非自住部分課稅所得則按持有期間適用相應稅率。

  1. 自住比率的認定

自住部分比率的認定,通常依下列方式:

依各部分的房屋評定現值比率認定

多樓層建物可按樓層數比率認定

同一樓層內的部分使用,則按使用面積比率認定

以一棟三層樓房屋為例,若一樓出租、二三樓自住,且各樓層評定現值相同,則自住比率為2/3,非自住比率為1/3。

  1. 案例說明

案例:賴先生105年以1,000萬元購入一棟5層樓的房屋,設有戶籍並實際自住使用,在110年將一樓供好友開設記帳士事務所,嗣於112年以1,500萬元出售,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5萬元,出售房屋的費用為75萬元,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所得為400萬元。

計算步驟:

假設該房屋每層樓的評定現值均相同,一樓(供營業使用)占總價值的1/5,四層(自住使用)占總價值的4/5

自住部分課稅所得 = 400萬元 × 4/5 = 320萬元,全額可享受免稅優惠

非自住部分課稅所得 = 400萬元 × 1/5 = 80萬元,須按持有期間(7年)適用20%稅率課稅

應納稅額 = 80萬元 × 20% = 16萬元

三、特殊情形處理

  1. 不同時期變更使用的處理

有些房屋在持有期間內可能多次變更使用性質,例如先全部自住,後來部分出租,或者先出租後收回自住。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原則:

以交易前的使用狀態為準,回溯檢視前6年的使用情形

若過去6年內有部分時間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則該部分不符合自住條件

需按時間比例或空間比例計算不符合自住條件的部分

例如:某房屋持有10年,前7年全部自住,後3年一樓出租二樓自住,出售時應如何認定?

交易前6年內,一樓有3年出租,不符合自住條件

二樓全部時間自住,符合自住條件

一樓部分按一般稅率課稅,二樓部分可適用自住優惠

  1. 同一空間不同時段使用的處理

有些房屋可能在不同時段有不同用途,例如白天用於營業,晚上及假日自住。此類情形如何認定?

稽徵機關審查重點:

使用時間的比例及規律性

是否有明確的營業登記或執業地點登記

是否有租賃契約或營業收入證明

實際使用證據,如水電使用模式、訪客紀錄等

原則上,若同一空間確實同時兼具自住與營業/出租功能,稽徵機關傾向於認定為非自住使用,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主要用途為自住。

  1. 附屬建物與共用部分的認定

主建物附屬的車庫、儲藏室等附屬建物,以及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應如何認定?

一般原則:

直接附屬於自住部分的附屬建物(如自住樓層的陽台),隨自住部分認定

獨立的附屬建物(如獨立車庫),依實際使用情形認定

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如樓梯間、電梯間),按主建物自住與非自住的比例分配

  1. 土地持分的認定

房屋坐落土地的持分如何認定自住部分?

原則:土地持分的自住認定原則上跟隨房屋的使用情形,按比例計算。例如,若房屋的4/5為自住,則土地持分的4/5也視為自住。

四、重購退稅的適用

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房屋出售後重購的情形,如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1. 基本適用原則

依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重購的多樓層房屋一棟,僅部分樓層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餘仍供自住使用的樓層及按比例計算的所屬基地,仍准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的規定。

  1. 計算方式

若原屋部分自住部分出租,出售後重購全部自住的房屋,則按原屋自住部分的比例計算可退稅金額

若原屋全部自住,重購後部分出租,則按重購屋自住部分的比例計算可退稅金額

若原屋部分自住部分出租,重購後也是部分自住部分出租,則以兩者自住比例較低者計算可退稅金額

  1. 案例說明

案例:王先生出售一棟兩層樓房屋,一樓出租、二樓自住,繳納房地合一稅30萬元。之後重購一棟三層樓房屋自住,重購價格高於原出售價格。

計算:

原屋自住比例為1/2

重購屋自住比例為3/3 = 1(全部自住)

可退稅金額 = 30萬元 × 1/2 = 15萬元

五、實務查核重點

稽徵機關在審查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房屋的申報案件時,特別注重以下幾點:

  1. 自住與非自住部分的區分

檢視房屋格局圖、使用執照記載用途

調查水電費用的使用模式

查核是否有營業登記或執業登記

比對房屋稅籍資料的使用情形

  1. 出租或營業使用的證據

調閱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的稅籍資料

查核租賃所得申報扣繳或調查資料

檢視銀行帳戶是否有規律的租金收入

訪查鄰居或管理委員會確認使用情形

  1. 高風險案件的重點查核

針對下列高風險案件,稽徵機關會加強實地查核:

交易金額特別高的案件

自住比例申報異常的案件

短期內頻繁變更使用性質的案件

申報資料與稅籍資料不符的案件

六、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事項

為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爭議,納稅義務人在處理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房屋的稅務問題時,應留意以下事項:

  1. 完整保存證明文件

租賃契約或營業使用協議

水電費等生活費用單據

房屋稅、地價稅繳納憑證

室內格局與使用分區的相關證明

管理費或社區費的繳納紀錄

  1. 慎重規劃使用變更

若計劃將自住房屋部分空間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應事先考慮稅務影響

若可能在短期內出售房屋,宜慎重考慮是否變更使用性質

變更使用後應及時更新相關稅籍登記,保持稅務資料的一致性

  1. 出售前的稅務規劃

評估不同出售時點的稅負差異

考慮是否先終止出租或營業使用,以增加自住比例

分析是否適合採用分次出售策略

結語

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房屋的稅務處理雖然複雜,但只要掌握「區分處理原則」,並了解自住比率的認定標準,仍能合理規劃稅負。納稅義務人應保存充分的使用證明文件,以便在申報時能夠清楚區分自住與非自住部分,正確計算應納稅額。若遇到複雜的使用變更情形或特殊案例,建議諮詢專業稅務顧問,以確保申報的正確性。下一篇文章將介紹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機制解析,敬請關注。

標籤: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屋、出租房屋、混合使用、稅務規劃

發布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