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企業每年必須面對的稅務作業,為了簡化稅務機關的稽徵作業並提供納稅義務人更便捷的申報方式,財政部訂定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本文將介紹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包括其立法目的、適用條件及相關規定,幫助營利事業了解如何符合擴大書面審核的標準,以簡化申報程序。

一、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的立法目的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的設立目的在於簡化稅務機關的稽徵作業,同時推行便民服務。依據一百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一點,此制度的核心目標是減輕稅務機關的行政負擔,並為納稅義務人提供更為便利的申報環境。

透過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符合特定條件的營利事業可以享受較為簡化的審核程序,稅務機關僅就其申報資料進行書面審核,而不需要進行實質查核,這不僅能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也能減少納稅義務人的負擔。

二、擴大書面審核的適用條件

根據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營利事業符合以下條件者,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營收規模限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需注意的是,計算時不包括:

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的交易增益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的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交易增益

股份或出資額的交易增益

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的所得額

申報資料完整性:申報時書表必須齊全,確保稅務機關能夠進行有效的書面審核。

符合純益率標準:自行依法調整的純益率必須達到或超過實施要點所規定的各行業標準。

按時繳納稅款:須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包含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的相關稅額)。值得注意的是,獨資、合夥組織雖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三、純益率標準的基本架構

純益率標準是擴大書面審核的核心指標,實施要點針對不同行業訂定了不同的純益率標準,主要分為以下幾個級距:

1%:如稻米批發、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等

2%:如豆類、麥類及其他雜糧買賣、國產菸酒批發、計程車客運等

3%:如未分類砂、石採取及其他礦業、動物飼品製造、水產品零售等

4%:如農、林、漁、牧業、織布業、蔬菜批發等

5%:如砂石採取、豆腐製造、書籍出版業等

6%:不屬於實施要點中列舉的其他業別

7%:如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餐盒零售、廣告業等

8%:如保健營養食品買賣、電信業、保險輔助業等

9%:如連鎖速食店、餐廳、咖啡館等

10%:如電力供應業、財產保險經紀、法律服務業等

若營利事業經營兩種以上行業,則以主要業別(即收入較高者)的純益率標準計算。

四、純益率未達標準的處理方式

根據實施要點第三點,若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的純益率未達規定標準,稅捐稽徵機關可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前,輔導營利事業自行調整至規定的純益率標準並繳清應納稅款,以符合擴大書面審核的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但仍需達到相應的純益率標準才能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五、帳簿設置與純益率調整的規定

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營利事業,必須:

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

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

帳載結算事項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營利事業調整後的純益率高於實施要點的純益率標準,應依較高的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若不符合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六、特殊情況的延期繳納處理

根據實施要點第八點,營利事業如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客觀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應納結算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相關辦法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若申請獲得核准,則視為符合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的條件,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規定辦理。但需注意,如營利事業未按期繳納任何一期應納稅款,則改按一般申報案件辦理。

結語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為符合條件的營利事業提供了較為簡化的稅務申報流程,營利事業可透過了解各項適用條件和純益率標準,評估自身是否符合擴大書面審核的條件。若符合條件,不僅可以簡化申報程序,也能降低稅務查核的壓力。然而,營利事業仍需謹慎核算純益率,確保其符合或超過要點規定的標準,以避免後續的稅務爭議。

下一篇文章將詳細解析各行業的純益率標準,幫助讀者更深入了解不同行業的稅務處理特點,敬請期待。

標籤: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稅務申報

發布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