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定義與判斷實務
前言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實施後,企業首先面臨的關鍵問題是如何判斷境外投資是否符合CFC定義。明確判斷CFC身分對於企業遵循稅法規定、進行跨國投資規劃至關重要。本文將詳細解析CFC的定義要件及其判斷標準,幫助營利事業在實務操作中準確辨識CFC,合理安排跨境投資架構。
一、CFC的基本定義
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2條規定,CFC必須同時符合兩項要件: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要件: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的企業。
控制要件:由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項要件,才會被認定為CFC,進而適用相關課稅規定。因此,精確理解各要件的判斷標準是企業稅務規劃的基礎。
二、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判定標準
所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根據適用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稅率標準: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法定稅率未超過我國營所稅率(20%)的70%,即稅率未超過14%的國家或地區。
課稅範圍標準: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或境外所得在實際匯回前免予課稅的國家或地區。
特殊稅制標準: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的國家或地區,按個案事實依前述規定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每年會公告「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但該名單僅供參考,並非確定清單。根據2024年12月27日發布的參考名單,共有31個國家或地區因稅率未超過14%被列入,另有48個國家或地區因僅就境內所得課稅被列入。例如,安吉拉、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愛爾蘭、賽普勒斯、香港、新加坡等都被列入參考名單。
在實務操作中,企業應檢視所投資國家或地區的實際稅制,而非僅依賴參考名單判斷。例如,薩摩亞及模里西斯雖未列入參考名單,但仍可能因其稅制特性而被認定為低稅負地區。
三、控制要件的判定方式
控制要件判定包含兩個面向:股權控制和實質控制。
- 股權控制:
股權控制判定的核心是持股比例計算,主要判斷原則包括:
直接持股:營利事業直接持有CFC的股權比例。
間接持股:營利事業透過關係企業間接持有CFC的股權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對關係企業持股超過50%或具有控制能力:依該關係企業持有CFC的比率計算。
對關係企業持股未超過50%:按各關係企業各層持有比率的乘積計算。
關係人持股:營利事業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CFC的股權也需納入計算。
防弊規定:若營利事業於當年度決算日前藉股權移轉不當規避控制關係要件,稽徵機關得以當年度任一日最高持股比率認定。
- 實質控制:
實質控制是指營利事業對CFC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具有控制能力,即使持股未達50%。實質控制的判定標準包括:
經由其他投資者的協議,具超過半數表決權。
依法令或協議,具主導該外國企業財務及營運政策的權力。
具任免控制該外國企業董事會過半數成員的權力。
具掌握控制該外國企業董事會會議過半數表決權的權力。
其他足資證明對該外國企業的人事、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的情形。
四、關係人範圍的界定
在計算控制要件時,「關係人」的認定至關重要。根據適用辦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的關係人包括:
- 關係企業: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股份達20%以上的企業。
與另一公司由相同的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各達20%的企業。
為該公司最大股東且持股達10%的企業。
與另一公司執行業務的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的企業。
其董事長、總經理與該公司為同一人或具有親屬關係的企業。
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企業。
與該公司有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的企業。
同一信託關係的參與者(限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
- 個人及機關團體:
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及其親屬。
對公司具控制能力或參與決策權力的個人。
捐贈金額達法人基金總額1/3的財團法人。
同一信託關係的參與者及其親屬(限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
五、CFC判定的實務案例
案例1:多層次持股架構下的CFC判定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分別直接持有A公司(位於低稅負地區)25%的股權,且甲公司100%持有乙公司,乙公司25%持有丙公司。
分析:
甲公司直接持有A公司25%的股權,間接持有25%(透過乙公司)+25%×25%(透過丙公司)=31.25%,合計56.25%≥50%,因此A公司為甲公司的CFC。
乙公司直接持有A公司25%的股權,間接持有25%+25%×25%(透過甲公司)=31.25%,合計56.25%≥50%,因此A公司也是乙公司的CFC。
丙公司直接持有A公司25%的股權,無間接持股,合計25%<50%,因此A公司不是丙公司的CFC。
案例2:防弊條款適用情形
甲公司原持有位於低稅負地區的A公司80%股權,於2024年12月31日(決算日)前將股權轉讓給個人乙40%,使持股降至40%。
分析: 甲公司於當年度決算日前藉股權移轉不當規避控制關係要件,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任一日最高持股比率(80%)認定,因此A公司仍為甲公司的CFC。
結語
準確判斷境外企業是否為CFC是營利事業正確適用CFC制度的第一步。企業應全面評估投資架構,關注境外投資所在地稅制特性,計算直接和間接控制關係,並留意防弊條款的適用情形。合理規劃境外投資架構,不僅有助於稅務合規,也能優化整體稅負效果。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詳細解析CFC豁免條件,包括「實質營運活動測試」和「微量門檻」的判定標準及實務案例,為企業提供更全面的CFC合規指南。
標籤:CFC、低稅負國家、控制要件、關係人
發布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