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4-10

前言

公司資本變更實務中常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與疑難問題,如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採票面金額股改採無票面金額股、盈餘分派變更等。這些特殊議題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解釋和程序要求,需要特別的處理方式。本文將整理分析實務中常見的疑義問題,提供相關法規依據與解決方案,協助企業處理資本變更過程中的特殊情形。

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的處理

基本問題與法律依據

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是公司資本結構調整的常見方式之一,但在實務操作上,企業常有疑問: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是否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轉換比例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依據經濟部105年8月25日經商字第10502425760號函釋:

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時,如涉及章程修正者,應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經股東會修正章程。

未涉及修章的情況下:

當轉換比例為1股換多股(1:N)時:因實收資本額增加,應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決議發行新股。

當轉換比例為多股換1股(N:1)時:因實收資本額減少,屬法定減資事由,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亦毋庸向債權人通知及公告,其減資依公司法第202條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因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而增、減資時,依公司法第7條第2項規定,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檢具查核報告書。

會計師查核文件要求

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時,會計師查核應檢具的文件如下:

特別股轉換為複數普通股(1:N),發行新股時:

資本額變動表

特別股轉換普通股換股明細表

複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N:1),減資時:

資本額變動表

減資明細表

無票面金額股下的特別股轉換

依經濟部商業司111年3月2日經商一字第11102004300號函釋,對於發行無票面金額股公司的特別股轉換普通股情形:

轉換時股東須交還公司特別股,再由公司換發普通股予該股東。

仍應踐行公司法第158條及第202條的收回特別股(法定減資事由)及同法第266條第2項發行新股程序。

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檢送查核報告書,尚不因該轉換(減、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未變動而有影響。

在變更登記表中應於第12欄之「其他」欄位新增填載「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及股數、金額,並於第13欄「6.收回特別股」填寫股數及金額。

採票面金額股改採無票面金額股

是否需要會計師查核

依經濟部105年8月17日經商字第10502079270號函釋:

按經濟部104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402137390號函略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原採票面金額股,其後改採無票面金額股者,在票面金額股制度下,所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

當公司有資本公積時,將資本公積轉換為資本,方須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並按公司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

若無資本公積轉換為資本,辦理增資變更登記,則無公司法第7條第2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適用。

實務操作要點

當公司從票面金額股改採無票面金額股時:

首先應確認公司是否有資本公積。

如有資本公積,則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此時需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如無資本公積,則僅需申請變更登記表記載事項,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變更登記時,應於登記表中詳細載明從票面金額股改採無票面金額股的變更事項。

盈餘分派變更案的處理

變更時限與條件

在實務中,企業常有疑問:已經經過股東常會決議的盈餘分派議案,可否再變更?變更的最晚期限為何?

依據經濟部98年10月26日經商字第09800150230號函釋:

公司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如尚未完成分派,則可於該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該股東常會之盈餘分派決議。

如該盈餘分派案業已分派完成,則不發生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股東常會盈餘分派決議之情事。

經濟部107年9月5日經商字第10702049260號函進一步說明,盈餘分派案如尚未分派,則可於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之,不因財務報表更正重編而有不同之解釋。

實務操作流程

盈餘分派變更的操作流程如下:

確認盈餘分派案尚未完成分派。

董事會決議變更盈餘分派案的內容,並召開股東臨時會。

董事會造具該項盈餘分派修正案,送交監察人查核。

於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通常是12月3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承認盈餘分派修正案。

股東臨時會決議變更盈餘分派案後,依修正後的內容執行分派。

法條中的「股東」是否包含特別股股東

公司法條文解釋

在公司法第235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第241條(公積轉增資)、第267條(員工及股東優先認股權)等條文中提到的「股東」,是否包含特別股股東?這是實務中常見的疑義。

依據相關法規與解釋:

公司法第235條規定:「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是否包含特別股股東,視章程規定而定。

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是否包含特別股股東,也視章程規定而定。

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這裡的原有股東確實包括特別股股東。

特別股的相關規定

根據經濟部92年1月6日商字第09102305640號函釋:

「公司無虧損者,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241條所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此處所發給之新股,應係指普通股而言。又特別股股東所應享之股利,不得以發行新特別股之方式發放。」

此外,經濟部97年11月7日經商字第09702151240號函釋也指出:

「特別股股東於公司發行新股享有股東優先認購權,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剝奪或限制之。」

綜合上述解釋,可知在公司法第267條中,特別股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剝奪;而在盈餘分派及公積轉增資中,特別股股東的權利則視章程規定而定,但所發給的新股應為普通股,不得以發行新特別股方式發放。

實務案例解析

案例一:特別股轉換普通股涉及無票面金額股

甲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章程規定特別股1股可轉換為普通股5股。股東持有特別股100,000股,欲全數轉換為普通股。

實務處理:

股東應交還公司100,000股特別股,由公司換發500,000股普通股

公司應踐行公司法第158條及第202條的收回特別股(法定減資事由)及同法第266條第2項發行新股程序

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尚不因轉換後實收資本額未變動而有影響

變更登記表第12欄之「其他」欄位填載「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及股數、金額,並於第13欄「6.收回特別股」填寫股數及金額

案例二:盈餘分派議案變更

乙公司於113年6月1日召開股東常會,決議以每股配發現金股利2元。但因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董事會希望變更為每股配發現金股利1元、股票股利1元。

實務處理:

確認該盈餘分派案尚未完成分派

董事會決議變更盈餘分派案的內容,並召開股東臨時會

董事會造具盈餘分派修正案,送交監察人查核

於113年12月31日前召開股東臨時會,承認盈餘分派修正案

股東臨時會決議後,依修正後的內容(每股配發現金股利1元、股票股利1元)執行分派

案例三:票面金額股改採無票面金額股

丙公司原採票面金額股制度,資本額為新台幣1億元,分為1,0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資本公積為2,000萬元,擬改採無票面金額股制度。

實務處理:

由於公司有資本公積2,000萬元,依經濟部104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402137390號函釋,在改採無票面金額股時,票面金額股制度下所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

公司應辦理增資變更登記,資本額變更為1.2億元

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檢附查核報告書

完成變更登記後,公司採無票面金額股制度,資本額為1.2億元,資本公積為0

注意事項

特別股轉換普通股的會計師查核:

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時,不論是1股換多股或多股換1股,只要涉及實收資本額的增減,都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

無票面金額股下的特別股轉換也需經會計師查核,即使轉換前後實收資本額未變動。

票面金額股改無票面金額股的資本公積處理:

改採無票面金額股時,原有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

是否需要會計師查核取決於是否有資本公積轉換為資本。

盈餘分派變更的時間限制:

盈餘分派變更案必須在當年度營業終結前(通常是12月3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變更。

一旦盈餘已完成分派,則不得再變更。

特別股股東權益的保護:

特別股股東在發行新股時享有優先認購權,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剝奪。

公積轉增資給特別股股東的新股應為普通股,不得為特別股。

結語

資本變更實務中的特殊情況與疑難問題雖然複雜,但只要掌握相關法規與函釋解釋,大多能找到合適的處理方式。企業在面對特別股轉換普通股、採票面金額股改採無票面金額股、盈餘分派變更等問題時,應特別注意相關程序要求和法律限制,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協助,確保資本變更程序的合法有效。理解並正確處理這些特殊議題,有助於企業靈活調整資本結構,實現經營策略目標。

下一篇文章將作為本系列的最後一篇,探討減資實務與程序,包括減資的各種情形、操作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