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交換增資實務與程序
發布日期:2025-04-06
前言
股份交換是企業間達成策略聯盟、交叉持股或企業併購的重要方式之一。透過股份交換,企業不僅可以擴大資本規模,也能促進企業間的合作與整合,提升整體競爭力。本文將詳細解析股份交換增資的法律依據、操作流程、實務案例,並釐清股份交換與股份轉換的區別,協助企業正確運用股份交換機制達成策略目標。
股份交換的基本概念與法律依據
股份交換的定義
股份交換是指公司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的一種增資方式。透過股份交換,公司可以取得他公司的股份,形成策略聯盟或交叉持股關係。
依據經濟部91年5月1日商字第09102077120號函釋,股份交換係指「兩公司欲互相持有對方股份,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由某一公司發行一批新股,作為取得他公司股份出資標的之方式,促成企業策略聯盟,有時亦可當作敵意併購時之防禦措施。」
法律依據
股份交換的主要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156條之3: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他公司股份」的範圍
根據經濟部94年3月23日經商字第09402405770號令,所謂「他公司股份」包括三種:
他公司已發行股份
他公司新發行股份
他公司持有之長期投資
這種定義給予企業在股份交換操作上較大的彈性,可以依照具體需求選擇適合的股份交換方式。
股份交換與股份轉換的區別
股份交換與股份轉換雖有相似之處,但在法律定義和操作程序上有重要區別:
股份交換:
定義:公司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56條之3
決議機關:董事會特別決議
取得股份比例:無特定限制,可部分取得
股份轉換:
定義:公司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而由他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公司股東作為對價之行為
法律依據: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29條
決議機關:股東會特別決議
取得股份比例:必須取得100%股份
依據經濟部91年5月1日商字第09102077120號函釋:「讓與已發行股份達100%之情形,屬企業併購法之規範範疇。至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其股份交換自不包括受讓他公司已發行股份達100%之情形。」
股份交換增資流程
股份交換增資的完整操作流程如下:
- 董事會階段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公司法第203條之1)
召開董事會議訂定股份交換契約書(公司法第156條之3及第356條之12)
若需增加資本額,須修正章程並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171條)
- 股東會階段(如需修正章程)
召開股東會決議增資及修正章程(公司法第277條)
如未涉及修改章程,則無須此步驟
- 實施階段
召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並訂定發行新股基準日(公司法第156條之3)
排除公司法第267條之適用(不適用員工及原股東優先認股規定)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基準日15日內備妥申請文件(含股份交換契約書)提出申請
股份交換的重要實務議題
「他公司」範圍認定
依據經濟部91年4月16日商字第09102073880號函釋:
「按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其所稱他公司,包括依我國公司法組織登記之公司及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這意味著公司可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國內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的對價,進一步擴大了股份交換的適用範圍。
股份交換與企業併購法的關係
依據經濟部107年12月19日經商字第10702426510號函釋:
股份交換係以公司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不包括受讓他公司已發行股份達100%之情形
若公司欲取得他公司100%股份,可透過以下方式:
先依股份交換規定取得部分股份,再以現金購買剩餘股份
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30條規定進行股份轉換
需注意的是,透過第一種方式取得他公司100%股份,並非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程序辦理,故無該法其他規定(如租稅優惠措施)之適用。
會計處理方式
股份交換的會計處理方式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股份評價:
交換股份的價值評估通常基於公允市價
可採用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作為參考
會計分錄:
借:長期投資-XX公司 ×××
貸:股本 ×××
貸: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如有溢價部分)
會計準則遵循:
需依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會計準則辦理
若交換前雙方公司間非屬共同控制下公司,應依公允價值及收購有關之直接成本入帳
實務案例解析
案例一:策略聯盟下的股份交換
甲公司與乙公司希望建立策略聯盟關係,雙方協議進行股份交換,由甲公司發行新股取得乙公司部分股份。
實務處理:
甲公司召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乙公司股份之對價
訂定股份交換契約書,明確約定交換比例、股份評價方式、基準日等關鍵事項
若甲公司需增加資本額,則需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
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資本額變動表及股份交換配股明細表中詳細說明交換情況
於基準日15日內備妥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案例二: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交換
丙公司擬與國外A公司進行股份交換,以擴大國際市場布局。
實務處理:
根據經濟部91年4月16日商字第09102073880號函釋,公司法第156條之3所稱「他公司」包括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丙公司可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定,發行新股作為受讓國外A公司股份之對價
考慮到跨國交易的複雜性,建議聘請專業機構進行股份評價
在股份交換契約中應特別注意不同國家法律規定的差異,必要時諮詢國際法律專家
完成股份交換後,丙公司取得的國外A公司股份應依相關會計準則進行長期投資的會計處理
案例三:股份交換與股份轉換的選擇
丁公司欲取得戊公司100%股份,正在評估採用股份交換或股份轉換的方式。
實務處理:
如果丁公司希望立即取得戊公司100%的股份,且希望適用企業併購法的租稅優惠,則應選擇股份轉換方式
股份轉換需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30條規定,由雙方董事會作成轉換契約,並分別提出於股東會經特別決議行之
如果丁公司希望分階段取得戊公司股份,或戊公司股東不願一次性讓與全部股份,則可考慮先以股份交換方式取得部分股份,再以現金或其他方式購買剩餘股份
需注意的是,後者不適用企業併購法的相關租稅優惠
會計師查核重點
在股份交換增資的會計師查核過程中,會計師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查核報告書內容要求:
詳細說明股份交換涉及的公司名稱、股數、交換比例
說明交換股份的評價依據及計算方法
說明交換後的持股關係(如母子公司、策略聯盟等)
說明會計處理方式,包括溢價部分的資本公積處理
股份評價的合理性:
確認股份評價有合理依據,如第三方評估報告
確認交換比例的計算方式明確且合理
確認超過面額部分的處理符合會計準則
法定程序的遵循:
確認董事會決議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確認股份交換契約內容完整、明確
確認基準日設定合理且符合法規要求
注意事項
股份交換與股份轉換的區別:
股份交換不適用於取得他公司100%股份的情況
股份轉換則專門針對取得他公司100%股份的情況
二者決議機關、適用法律及後續效果各有不同
股份交換的適用範圍:
「他公司股份」包括已發行股份、新發行股份及他公司持有之長期投資
「他公司」包括國內公司及外國公司
與企業併購法的關係:
股份交換雖可分階段取得他公司股份最終達到100%,但不適用企業併購法的租稅優惠
若考慮租稅優惠,應採用企業併購法規定的股份轉換方式
會計處理的特殊考量:
股份交換涉及的會計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會計準則辦理
對於溢價部分的處理,應依相關會計準則轉入資本公積
結語
股份交換是企業間策略合作、交叉持股的重要工具,通過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的對價,企業可以靈活建立各種策略關係。在實施股份交換增資時,企業應清楚了解股份交換與股份轉換的區別,正確遵循公司法第156條之3的程序要求,特別是董事會特別決議程序。同時,企業也應注意股份評價的合理性,確保股份交換契約的完整性,以及會計處理的規範性,以順利完成股份交換增資程序。
下一篇文章將探討股份轉換與可轉換公司債增資實務,包括股份轉換的詳細程序、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與轉換機制,以及相關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考量,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