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貨事實判斷原則與實務
在營業稅實務中,「進貨事實」的認定直接影響處罰的程度與方式。本文將深入探討進貨事實的判斷原則、稽徵機關的查核方式,以及實務案例分析,幫助企業了解如何在稅務爭議中有效證明進貨事實的存在。
進貨事實判斷的重要性
進貨事實的存在與否,是稽徵機關決定處罰方式及金額的關鍵因素。依財政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
有進貨事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無進貨事實: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
此外,無進貨事實案件可能被視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偵辦。因此,進貨事實的認定至關重要。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列成本費用查處原則」
有進貨事實的認定標準
財政部於99年10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列成本費用查處原則」,明確規定了有進貨事實的認定標準。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按有進貨事實認定(跨年度案件按年度個別認定):
經通知已提示帳簿、憑證及進貨相關文件,經查核帳載紀錄,進貨係供業務所需,且進貨之相關商品進銷(耗)存及勞務提供,能與相關帳簿、憑證勾稽相符者,按下列情形分別查核認定之: a. 查核提示之進貨相關合約書、訂購單、運送簽收及驗收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有進貨事實等相關資料,與所取具之統一發票及相關帳載紀錄勾稽相符。 b. 查核進、銷(耗)、存商品流程,足資認定該進貨確屬業務所需,且與銷貨(耗料)、存貨(料)、商品買賣、製造流程及相關成本費用列帳勾稽相符。 c. 帳列「費用科目」經查核確屬業務所需者,按帳載紀錄及付款等相關資料,核實認定。 d. 帳列「資產科目」者,應依提示之帳證、合約、付款或保登文件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必要時得現場勘查。
未提示帳簿、憑證或已提示帳簿、憑證等資料但無法查核認定有無進貨事實,惟經查核該進貨與其營業有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能供出實際銷貨人,經實際銷貨人承認銷貨事實,且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 b. 依該年度結算申報毛利率或淨利率達同業利潤標準者。 c. 已提示帳簿憑證,申報或核定之毛利率或淨利率未達同業利潤標準,惟經剔除該進項金額後,毛利率或淨利率超過同業利潤標準者。 d. 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年度未辦理結算申報或未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案件,該年度營業稅申報加值率達當年度或最近年度同業毛利率標準者。
無進貨事實的認定標準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按無進貨事實認定。此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也會被認定為「確無向涉嫌虛設行號進貨」:
依涉嫌虛設行號涉案期間已申報之進項資料分析,顯無進、銷貨事實者。
未提示帳簿憑證等資料供核者。
營業人坦承取得涉嫌虛設行號發票,係屬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憑證者。
查得實際交易人者。
主張之交易人非涉嫌虛設行號之員工、股東或其他關係人者。
其他依營業人提示之資料、談話筆錄或查得具體事證,足資認定營業人確無向涉嫌虛設行號進貨者。
營業人無法提示明確之付款來源或查得付款回流或涉嫌虛設行號收款帳戶顯供其使用者。
稽徵機關的查核重點
資金流程查核
資金流程查核是稽徵機關認定進貨事實的重要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現金付款方式:
查核提示的受款人簽收現金資料與進貨帳、現金帳等相關帳證資料
確認付款人銀行帳戶有足額現金供支付提領
若向他人轉借資金支付,應查核出借人銀行帳戶有足額現金供轉借
支票付款方式:
查核受款人簽收的支票與進貨相關帳證資料
確認支票提兌人是否為實際銷貨人
若支票提兌人非實際銷貨人,查核該筆支票款項是否確與本次進貨相關
視案情需要,查核是否有資金回流情形
匯款或轉帳付款方式:
查核匯款單據或轉帳的受款人與實際銷貨人是否相符
若受款人非實際銷貨人,查核能否提示證明該筆款項確與本次進貨相關
視案情需要,查核是否有資金回流情形
其他付款方式:
提示其他足資證明有付款事實且能與相關帳證資料勾稽相符的證據
商品流程查核
除了資金流程外,稽徵機關也會重點查核商品流程:
查核進貨是否與營業人的業務性質相關
查核進貨與銷貨(耗料)、存貨(料)之間的勾稽關係
查核商品買賣、製造流程及相關成本費用列帳是否合理
必要時進行實地勘查,確認資產是否確實存在
實務案例分析
案例一:成功證明有進貨事實
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22號判決中,原告確實有委託製作「海象觀測平台」及「海域地質鑽探平台」工作平台,並用於台電大潭電廠LNG專用接收港口興建規劃之先前作業。法院認定系爭二工作平台確實存在,並非無進貨事實;只是其實際交易相對人並非虛設行號的欣晟公司。因此,原告被認定為有進貨事實而取得非實際交易相對人的發票,罰鍰從5倍降為1倍。
案例二:未能證明有進貨事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724號判決中,法院查明雨利公司在91年度無任何員工薪資申報紀錄,認定該公司不可能與他人從事交易。此外,原告主張以現金直接支付4,187,400元的巨額貨款,已有違交易常情,且收據上的領收人並非雨利公司員工。法院因此認定原告並無向雨利公司進貨的事實。
案例三:資金回流導致認定無進貨事實
財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第09505190號)中,訴願人雖以支票及匯款方式給付鑫公司貨款,但經查證資金流程發現,其中850,000元隨即匯入相關人士帳戶,920,000元匯入其父帳戶,其他款項也回流至親屬帳戶,合計5,370,000元回流至相關親屬帳戶。這種資金流向異常的情況,導致稽徵機關認定訴願人並無支付鑫公司貨款的事實。
案例四:付款對象與發票開立者不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01096號判決中,白國榮因第三人冒用變造其身分證,被登記為北芳公司負責人,因此白國榮不可能代表北芳公司與原告訂約。此外,北芳公司的營業項目為體育用品、禮品等買賣,與營造工程無關。法院認為原告未能盡到交易的注意義務,未查證交易對象的真實身分,因此不採信其主張。
實務建議
如何有效證明進貨事實
完整的交易文件:
保存完整的訂購單、合約書、驗收單等交易文件
確保文件上的日期、金額等資訊相互勾稽一致
合理的付款方式:
避免使用現金支付大額款項
使用銀行匯款或支票付款,並確保受款人與發票開立者相符
支票最好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清晰的商品或服務流程:
詳細記錄商品流向或服務提供過程
保存貨物運送、驗收等相關紀錄
確保進貨與企業經營業務相關
合理的商業邏輯:
確保交易條件符合市場行情
交易對象的營業項目應與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符
交易規模應與交易對象的經營規模相當
發現可能問題時的應對策略
立即評估進貨事實的存在性與可證明性
收集並整理能證明進貨事實的所有相關證據
如有條件,尋找並聯繫實際交易對象,取得其配合證明的可能性
若難以證明進貨事實,考慮自動補報補繳策略
尋求專業稅務顧問協助評估最佳因應方案
結語
進貨事實的認定是營業稅實務中的重要環節,直接影響處罰程度與方式。企業應充分了解稽徵機關的判斷原則,在日常交易中注重證據的收集與保存,建立完善的交易文件管理系統,並採用可追蹤的付款方式。
當面臨稅務查核時,應積極協助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進貨事實的存在。若確實難以證明進貨事實,也應評估其他可能的因應策略,降低可能的損失。最重要的是,企業應從源頭防範問題發生,透過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避免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發票。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探討「故意、過失與不正當方法的認定標準」,深入分析這些主觀要件在稅法適用上的區別與實務判斷標準,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