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取得不實發票傷害的因應之道
即使企業已盡最大努力篩選交易對象,仍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不實發票。一旦發現這種情況,及時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至關重要。本文將介紹多種降低取得不實發票傷害的實用方法,幫助企業有效管理稅務風險。
自動補報補繳:化解風險的首選方案
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實務案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419號判決中,原告使用德政公司發票15,859,892元,後發現問題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法院認為,臺北市國稅局迄原告補報補繳時,並未查獲德政公司為虛設公司,亦未移送該公司負責人偵辦,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補報補繳之案件」,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規定免罰之要件,因此撤銷原處分中的罰鍰部分。
調查基準日認定
判斷是否符合「未經調查」的重要時間點是「調查基準日」。根據財政部108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函,調查基準日認定原則如下:
對於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的案件,調查基準日為稽徵機關函查日(即發文日)
若調查人員已查獲違章事證資料,則以調閱相關違章事證資料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若涉及多個稅目(如營業稅與營所稅),則以最先發函日為準
若由調查局查獲,則視是否有具體事證,有則以查獲違章證物日為準,無則以稽徵機關函查日為準
企業必須在調查基準日之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才能適用免罰規定。
檢視是否構成漏稅:降低罰鍰的技術性方法
漏稅額認定原則
虛報進項稅額是否構成漏稅,取決於留抵稅額與虛報金額的比較。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37號解釋及財政部相關函令:
如果從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的最低金額大於虛報進項稅額,則視為未構成漏稅,免予處罰
如果累積留抵稅額的最低金額小於虛報進項稅額,則差額部分構成漏稅,應依法處罰
案例說明
假設某公司虛報進項稅額100元,但從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的最低金額為120元,則因留抵稅額足以吸收虛報金額,視為未構成漏稅,免予處罰。
相反,如果累積留抵稅額的最低金額僅為80元,則漏稅金額為100元減80元等於20元,公司需就此20元漏稅額受處罰。
先承認違章再提行政救濟:減輕處罰的策略性選擇
有進貨事實與無進貨事實的處罰差異
依據財政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
有進貨事實者: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處0.5倍之罰鍰
無進貨事實者: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處1.5倍之罰鍰;於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處2倍之罰鍰
協商可能性探討
在稅務實務中,可考慮與稽徵機關進行協談,重點包括:
涉案期間計算及判斷
交易的金流、物流、文件流、合約流等證據的評估
有進貨事實的判斷標準
漏稅額計算及減輕標準的適用
需注意,協談結果通常會要求納稅人簽署承諾書,認可稽徵機關的調查結果,但仍可保留行政救濟權利。
處罰從新從輕:運用法律原則減輕負擔
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實務案例
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4號判決中,法院認為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納稅義務人較為有利,應予適用。原處分按所漏稅額365,000元處5倍罰鍰1,825,000元,依新規定改按3倍處罰1,095,000元,追減罰鍰730,000元。
爭取有進貨事實認定:大幅降低罰鍰的關鍵
法律依據與處罰差異
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列成本費用查處原則」:
有進貨事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無進貨事實: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
兩者差距達1.5倍,對企業而言差異顯著。
有進貨事實的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按有進貨事實認定:
提示帳簿、憑證及進貨相關文件,經查核確認進貨供業務所需,且能與相關帳簿、憑證勾稽相符
提出進貨相關合約書、訂購單、運送簽收及驗收紀錄等,與統一發票及帳載紀錄勾稽相符
能供出實際銷貨人,經實際銷貨人承認銷貨事實,且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申報毛利率或淨利率達同業利潤標準
剔除該進項金額後,毛利率或淨利率超過同業利潤標準
成功案例分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22號判決中,法院認定原告確實有委託製作工作平台,且這些平台確實存在,並非無進貨事實;只是實際交易對象並非虛設行號。因此,法院認定原告屬有進貨事實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將罰鍰從5倍降為1倍。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136號判決則指出,營業成本真實性的證明可通過以下途徑:
直接證明方式:提供往來人員的具體過程及相關施工記錄
間接證明方式:證明交易對象具備履約能力及確有領得工程款的客觀事實
實務建議
發現可能問題時的處理步驟
立即評估:一旦發現可能取得不實發票,立即進行內部評估,確認是否確有進貨事實及實際交易對象
自動補報補繳:若確認有問題,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搜集證據:全面收集能證明交易真實性的證據,包括物流、資金流和文件流
諮詢專業意見:尋求稅務專業人士協助,評估最佳因應策略
改善內控:檢討並改善內部控制程序,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長期風險管理策略
建立供應商評估機制,定期審核交易對象資格
強化交易文件管理,確保每筆交易都有完整的證據鏈
定期自我檢查,主動找出潛在問題並及時修正
建立稅務風險預警機制,對異常交易進行特別審查
針對財務及採購人員進行稅務合規培訓
結語
取得不實發票是企業面臨的常見稅務風險,但通過適當的因應措施,可有效降低其負面影響。自動補報補繳、檢視是否構成漏稅、爭取有進貨事實認定等方法,都是降低損失的有效途徑。
最重要的是,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管理機制,從源頭防範問題發生。即使發生問題,也能及時發現並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深入探討「進貨事實判斷原則與實務」,詳細分析稽徵機關如何判斷進貨事實的存在,以及企業如何有效因應,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