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真實性的舉證責任與方法
在稅務爭議中,交易真實性的舉證常是決定案件勝敗的關鍵。本文將分析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並提供實用的舉證方法,幫助企業在稅務稽查時有效證明交易的真實性。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誰應負擔舉證責任?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稅務案件因課稅資料多掌握在納稅義務人手中,且具有大量性行政事物的特質,稽徵機關難以完全調查及取得相關資料。因此,屬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或掌握的課稅要件事實,納稅義務人應負有提供資料的協力義務。
具體而言,在營業稅案件中:
銷項稅額(銷售額)的舉證責任原則上由稽徵機關負擔
進項稅額的舉證責任則由主張扣抵的納稅義務人負擔
這是因為進項稅額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屬於減項,相當於權利發生後的消滅事由,應由主張者負擔證明責任。
實務判決見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7號判決指出,營業人所須證明的待證事實內容應包含三項要素,缺一不可:
確有進貨事實
進貨事實的交易對象確為特定公司
且營業人確實已交付營業稅款及貨款予該特定公司
此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19號判決也強調,營業人不僅需證明交易存在,還需就證據資料的蒐集及詮釋負擔部分協力義務。若無法對稽徵機關所蒐集證據資料呈現的外觀證明提出具體合理解釋,稽徵機關得依據經驗法則,認定無進貨事實。
舉證方法
有效的舉證應從「人證」與「物證」兩方面著手,全面證明交易的真實性。
人證方面
交易過程買方參與人員證詞
採購人員對交易過程的陳述
驗收人員對貨物接收的確認
入庫人員對入庫記錄的說明
交易過程賣方參與人員證詞
銷售人員對交易洽談過程的證實
出庫人員對出貨紀錄的確認
送貨人員對運送過程的描述
人證在稅務爭議中具有相當的證明力,特別是當物證不夠充分時,可以補強交易真實性的證明。
物證方面
文件流程證明
對外或外來文件:合約、訂單、送貨單、公證文件等
對內文件:入庫單、驗收紀錄、品質檢驗報告、入倉單等
資金流程證明(付款方式)
支票或匯款紀錄(支票抬頭與發票開立者相符)
銀行對帳單顯示的資金流向
付款簽收紀錄(簽收人身分的證明)
貨物流程證明
以銷項去路證明進貨真實存在
進銷存相關資料顯示的物流軌跡
成本表與行業標準的比對分析
在實務中,資金流程的證明特別重要,因為經由金融機構的付款憑證證明力較高,不易造假,能有效證明實際交易對象。
成功舉證案例分析
案例一:完整交易文件與資金流向證明勝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520號判決中,原告就其與晨喜公司間的交易事實,提出訂購單、銷貨單、商品進銷存明細表、公司銀行存摺、匯款單及簽收單等資料供核。法院認為原告已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交易事實,而稽徵機關僅憑刑事移送書及起訴書等資料,認定晨喜公司為虛設行號,卻未能舉證推翻原告提供的證據,因此判決原告勝訴。
案例二:交易流程與付款證明取得勝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453號判決中,原告提出完整的交易過程證明,從訂購、收料、收受發票至辦理付款均向特定公司為之,並無資金回流情形。法院認為原告已提出相當證據證明其確有交易事實,而稽徵機關無法提出確切反證加以推翻,應認定其有進貨事實,免予補稅處罰。
案例三:員工身分證明勝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078號判決中,原告通過證人(交易對象公司的總經理)證詞,證明該公司確實承攬了原告的工程,並完成了工作。該證人還提供了承攬工程時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證明其當時確為該公司總經理。這些人證與物證的結合,成功證明了交易的真實性。
敗訴案例警示
案例一:員工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724號判決中,法院查明涉案公司當年度無任何員工薪資申報紀錄,認定該公司不可能與他人從事交易。此外,原告主張以現金支付巨額貨款並提出收據為證,但收據上的簽名人非該公司員工,法院因此認定原告並無支付貨款予該公司的事實。
案例二:資金回流
在財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第09505190號)中,訴願人雖以支票及匯款方式給付貨款,但經查核資金流程發現,款項隨即匯入特定人士及其親屬帳戶,顯示訴願人並無支付實際交易對象貨款的事實。
案例三:憑證不完整或不一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01463號判決中,原告所提發票上的品名、數量記載過於簡略,無法判別商品為何;付款簽收簿的日期與發票日期相差甚遠;簽收人非交易對象公司的員工。這些不一致之處都導致法院認定原告未能證明交易的真實性。
實務建議
為提高舉證成功率,企業應注意以下幾點:
建立完整的交易文件管理系統,妥善保存訂單、合約、驗收單等關鍵文件
採用可追蹤的付款方式,避免大額現金交易
確保交易對象的員工身分可查證,保存業務往來人員的基本資料
定期整理進銷存紀錄,確保數據一致性
交易流程中各環節的時間點應合理一致,避免時間差異過大
交易金額應與市場行情相符,避免明顯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結語
在稅務爭議中,交易真實性的舉證責任主要由納稅義務人承擔,特別是在主張進項稅額扣抵或費用認列時。有效的舉證應結合人證與物證,重點證明交易確實存在、交易對象確為發票開立者,並已實際支付相關款項。
企業平時應建立良好的交易文件管理習慣,確保每一筆交易都有完整的證據鏈,包括訂單、驗收、付款等各環節的文件證明。這不僅有助於證明交易的真實性,也是企業財務健全管理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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