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實發票的法律責任與稅務影響
取得虛設行號開立的不實發票,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同時對企業的稅務權益也有重大影響。本文將詳細說明取得不實發票可能導致的各種法律責任與稅務影響,幫助企業全面了解相關風險。
法律責任分析
取得不實發票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漏稅罰
根據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然而,若能證明取得的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確有進貨事實,且該憑證確由實際銷貨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可免予處罰。
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申報者,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行為罰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刑事責任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有限合夥負責人、法人代表或商業負責人等,也可能因公司逃漏稅而負擔刑事責任。在實務上,若營業人確無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並申報扣抵,常被認定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稅務權益影響
除了法律責任外,取得不實發票還會對企業的稅務權益產生以下影響:
延長核課期間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一般稅捐的核課期間為5年,但若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延長為7年。這意味著稽徵機關有更長的時間可以查核並追繳稅款。
停止適用租稅優惠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可停止其享受租稅獎勵的待遇。例如,某科技公司因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虛報進貨成本,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所得比例超過40%,不僅被處以罰鍰,還被否准享受投資抵減稅額3,700餘萬元。
影響調帳查核範圍
依財政部76年台財稅第7621746號函規定,當年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者,其前3年申報案件如係書面審核核定者,得一併調帳查核,增加企業稅務負擔與風險。
影響成本認定方式
依所得稅法第27條規定,營利事業的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保存進貨憑證,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的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可能導致成本被低估而增加稅負。
限制出境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財政部可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營利事業則可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實務案例分析
案例一:無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發票
某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得某虛設行號開立的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19萬餘元,並處以282萬餘元的罰鍰。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判決駁回。法院認為,進項稅額屬稅捐債務的消滅事實,應由主張扣抵的人負舉證責任;該公司未能提出具體證明其確有交易事實,因此處罰合法。
案例二:交易金額與付款不符
某甲公司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計970萬餘元列報費用,稅局查核後認為無交易事實,除補稅外,並處罰鍰190萬餘元。甲公司雖主張確有開立支票交付虛設行號兌領,但未能提出具體交易事實證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所謂有支付事實,不僅是有金錢支出,還需要證明支付對象與所稱交易對象相符,因此維持處罰。
結語
取得不實發票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責任與稅務影響,企業應謹慎處理每筆交易,確保取得合法、真實的交易憑證。一旦發現可能取得不實發票,應盡快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如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減輕可能的處罰。
在稅務實務中,「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至關重要。稽徵機關不僅關注交易的形式要件,更著重於實質交易事實的存在。因此,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確保每筆交易的真實性及完整性,降低稅務風險。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探討「交易真實性的舉證責任與方法」,提供實用的舉證技巧與案例分析,幫助企業在面對稅務查核時有效舉證交易的真實性,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