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規劃財產移轉或家族資產傳承時,了解贈與稅的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及扣除額,是降低稅負的重要關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及第21條詳細規定了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及可扣除項目,善用這些規定可以合法節省贈與稅。本文將深入解析各項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及扣除額的內容、適用條件及申報要點,幫助讀者在財產規劃上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一、公益捐贈類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提供多項鼓勵公益捐贈的免稅條款:

捐贈政府及公立機構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內容: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申報要件:檢附受贈機關開立的捐贈收據或證明文件

捐贈公營事業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

內容: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申報要件:檢附受贈機構開立的捐贈收據或證明文件

捐贈財團法人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

內容: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申報要件:檢附受贈團體開立的捐贈收據、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與法人設立登記證書影本

注意事項:受贈財團法人須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應事先確認其資格

二、親屬間特殊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

法律對某些特定的親屬間贈與提供了免稅優惠:

扶養支出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

內容: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說明:基於法定扶養義務所為的必要支出,不視為贈與

農業用地贈與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

內容: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如子女、孫子女等)

條件: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違反規定: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恢復者,或雖恢復但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例外情形: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申報要件: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配偶間贈與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

內容: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適用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各種財產權利

注意事項:與土地增值稅的關係(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子女婚嫁贈與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

內容: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

金額限制: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時間認定:以結婚日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

申報要件:檢附辦妥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

三、贈與稅扣除額

贈與稅的扣除額雖然不像遺產稅那樣多樣,但仍有幾項重要的扣除規定:

附有負擔之贈與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

內容: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例如:贈與房屋但要求受贈人需償還該房屋的貸款餘額,則該貸款餘額可自贈與額中扣除

申報要件:檢附相關負擔的證明文件

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內容:贈與不動產時,由受贈人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條件:須由受贈人實際支付且有明確證明

申報要件:檢附已繳納之稅單影本及由受贈人支付的證明文件(如金流證明)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特殊規定

法源: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

內容:贈與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

申報要件: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載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四、案例應用

案例一:配偶間贈與 王先生擁有多筆不動產及股票,為進行家族資產配置,將部分財產贈與其妻子。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這筆贈與無需繳納贈與稅。不過,若贈與的是不動產,仍需辦理贈與過戶登記。

案例二:農業用地贈與 李先生擁有一筆農業用地,目前正作農業使用,他想將該土地贈與兒子繼續經營農業。如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即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給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如子女),且受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以上,則該贈與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案例三:不動產贈與中稅款扣除 張先生將一筆公告現值為500萬元的土地贈與兒子,產生土地增值稅20萬元及契稅3萬元,共計23萬元稅費由兒子支付。因為這些稅費由受贈人負擔,故贈與總額可扣除為:500萬元 - 23萬元 = 477萬元。

案例四:子女婚嫁贈與 陳先生的女兒將於明年結婚,陳先生計劃在女兒結婚時贈與100萬元現金作為結婚禮金。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五、申報實務注意事項

證明文件的重要性

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時,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贈機構證明、婚姻證明、農業用地證明等

主張扣除額時,同樣需要完整的證明文件,如由受贈人負擔稅款的證明

時間點的掌握

子女婚嫁贈與需在結婚日前後6個月內

農業用地需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

金額限制的遵守

子女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的上限為100萬元

超過限額的部分仍需併入贈與總額課稅

正確申報贈與日期

不同類型財產的贈與日認定標準不同:

不動產:立契日

股票:贈與契約立契日

現金:轉帳、匯款或交付移轉日

六、節稅策略建議

善用配偶間贈與

配偶間贈與完全免徵贈與稅,是平衡夫妻雙方財產的有效工具

但需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會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利用年度免稅額分散贈與

每年贈與免稅額(2025年為244萬元)可充分利用

可將大額贈與分散於不同年度進行,降低整體贈與稅負擔

結合子女婚嫁時機

子女結婚是一個可以免稅贈與100萬元的好時機

婚嫁贈與可與年度免稅額結合使用

考慮農業用地贈與

擁有符合條件的農業用地時,贈與給子女可免徵贈與稅

但受贈人需承諾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以上

結語

了解贈與稅的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及扣除額,對於合理規劃財產移轉至關重要。透過妥善運用這些免稅優惠,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贈與稅負擔,達到資產有效傳承的目的。

然而,每項免稅優惠都有其特定條件和申報要求,納稅義務人應詳加了解,並保存完整的證明文件,以確保申報無誤。在進行重要的財產贈與前,建議諮詢專業人士,根據個人財產狀況及家庭需求,制定最適合的贈與方案。

本篇文章詳細解析了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及扣除額,下一篇將深入探討遺產稅稅率變化與節稅思維,敬請期待。

標籤: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扣除額、配偶贈與、農業用地贈與

發布日期:202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