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遺產稅規劃的關鍵之一,在於充分利用法律所提供的「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這些項目若能妥善運用,將能有效降低遺產稅負擔,讓財富傳承更為順利。本文將詳細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的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並透過實例說明其應用,協助讀者掌握節稅要點。

一、捐贈類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提供了多項鼓勵公益捐贈的免稅條款:

捐贈政府及公立機構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

內容: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申報要件: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

捐贈公營事業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2款

內容: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申報要件: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

捐贈財團法人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

內容: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申報要件:檢附同意受贈證明文件、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與法人設立登記證書影本

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4款

條件: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該公益信託除必要支出外,不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或終止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或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申報要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個人財產類項目

法律對特定個人財產提供了免稅優惠:

文化歷史美術圖書物品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4款

內容: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

限制: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創作著作權等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5款

內容: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申報要件:檢附名稱清單

日常生活必需品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

內容: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說明:如一般家具、家電、日用品等

職業工具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7款

內容: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6萬元以下部分

說明:從事特定職業所需的專業工具設備

禁採森林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8款

內容: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

限制: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申報要件:檢附農林機關核發的禁止採伐證明文件

三、保險及特殊權利類項目

某些特殊權利及保險給付也可排除於遺產總額外:

人壽保險及各類保險給付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

內容: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或勞工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注意事項:為避免被繼承人購買的保單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如死亡前短期或帶重病投保),建議申報時提供相關資料並檢附證明文件

死亡前短期內繼承之財產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

內容: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申報要件:檢附前次繼承已繳納遺產稅的證明書影本

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1款

內容: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目的:避免非被繼承人的財產被誤計入遺產總額

四、特殊土地類項目

某些特殊用途的土地可享免稅優惠:

公眾通行道路土地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

內容: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限制: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申報要件: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公共設施保留地

法源: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

內容: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申報要件: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五、其他項目

還有其他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特殊情形:

不能收取或行使的債權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

內容:被繼承人之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申報要件: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說明:如已確定無法收回的債權或已喪失行使時效的權利

六、案例應用

案例一: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眾通行道路 林先生去世,遺產包括4筆土地,其中1筆為都市計畫內的公園用地(屬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1筆為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繼承人申報時主張這兩筆土地分別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可節省相當可觀的遺產稅。

案例二:生前投保壽險 王先生生前為其子女投保壽險,約定於王先生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給子女。只要該保險並非為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以規避遺產稅之目的(如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則該保險金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七、注意事項

證明文件齊備:申報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時,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稽徵機關質疑。

避免規避稅負: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如保險金)可能被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規避遺產稅的手段,應注意投保時間、保費與保額的合理性等。

後續管理: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如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禁伐森林)有後續管理的要求,若條件變更(如轉讓或解禁),須主動申報補稅。

具體適用標準:某些項目(如捐贈財團法人)必須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應事先確認受贈對象資格。

結語

妥善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是降低遺產稅負擔的有效方式。然而,每項免稅優惠都有其特定條件和申報要求,納稅義務人應詳加了解,並保存完整的證明文件,以確保申報無誤。在規劃遺產稅時,建議諮詢專業人士,根據個人財產狀況,合理運用各項免稅優惠,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

本篇文章詳細解析了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下一篇將深入探討遺產稅各項扣除額的詳細內容與應用,敬請期待。

標籤: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稅項目、節稅規劃

發布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