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贈與稅是財富移轉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尤其對於進行財富傳承規劃的家庭而言,了解贈與稅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介紹贈與稅的基本概念及申報流程,協助讀者掌握相關法令規定,並合理安排贈與行為,以降低稅務負擔。

一、贈與稅課稅依據

贈與稅的徵收主要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當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法定免稅額時,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贈與稅的課徵範圍與贈與人的身分有關: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

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如營利事業、社團、財團法人等)的贈與行為不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

二、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在特定情況下,受贈人可能成為納稅義務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贈與人行蹤不明者。

贈與人逾期未繳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

三、視同贈與情形

遺產及贈與稅法對特定的財產移轉行為視為贈與,以防止規避贈與稅。常見的視同贈與情形包括: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例如,父親以自己的資金為兒子購買房產,即使名義上為買賣行為,仍視為父親對兒子的贈與。

四、申報期限與申報地點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一年內」及「同一年內」,均按歷年制計算,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年。

申報地點依贈與人身分而定: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符合「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條件者,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報。

五、贈與日之認定

不同類型財產的贈與日認定標準如下:

不動產:立契日

股票:贈與契約立契日

現金:轉帳、匯款或交付移轉日

他益信託:訂定契約日

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或購買未完工之建築物:該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照日

六、申報應檢附文件

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贈與稅申報書

贈與人及受贈人身分證明文件

贈與財產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謄本、建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股票證明等)

若主張扣除或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便民措施

為提升納稅便利性,稅務機關提供多項便民措施:

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符合特定條件者,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辦理申報

網路申報服務: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申報

稅務諮詢服務:各地國稅局提供贈與稅相關諮詢,協助納稅人了解申報義務

八、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適用範圍

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適用於以下財產贈與:

土地及房屋(非視同農業用地)

現金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權)

未上(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

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特定財產

結語

了解贈與稅的基本概念和申報流程對於合理安排財富傳承至關重要。在進行贈與前,建議先評估稅負影響,並考慮是否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條件,以最大化稅務效益。同時,牢記申報期限及應備資料,避免因逾期或漏報而受罰。

本篇文章介紹了贈與稅的基本概念與申報流程,下一篇將深入探討遺產稅的課稅範圍與計算方式,敬請期待。

標籤:贈與稅、申報流程、視同贈與、納稅義務人

發布日期:202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