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基本概念與申報流程
前言
贈與稅是財富移轉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尤其對於進行財富傳承規劃的家庭而言,了解贈與稅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介紹贈與稅的基本概念及申報流程,協助讀者掌握相關法令規定,並合理安排贈與行為,以降低稅務負擔。
一、贈與稅課稅依據
贈與稅的徵收主要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當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法定免稅額時,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贈與稅的課徵範圍與贈與人的身分有關: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
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如營利事業、社團、財團法人等)的贈與行為不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
二、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在特定情況下,受贈人可能成為納稅義務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贈與人行蹤不明者。
贈與人逾期未繳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
三、視同贈與情形
遺產及贈與稅法對特定的財產移轉行為視為贈與,以防止規避贈與稅。常見的視同贈與情形包括: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例如,父親以自己的資金為兒子購買房產,即使名義上為買賣行為,仍視為父親對兒子的贈與。
四、申報期限與申報地點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一年內」及「同一年內」,均按歷年制計算,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年。
申報地點依贈與人身分而定: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符合「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條件者,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報。
五、贈與日之認定
不同類型財產的贈與日認定標準如下:
不動產:立契日
股票:贈與契約立契日
現金:轉帳、匯款或交付移轉日
他益信託:訂定契約日
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或購買未完工之建築物:該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照日
六、申報應檢附文件
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贈與稅申報書
贈與人及受贈人身分證明文件
贈與財產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謄本、建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股票證明等)
若主張扣除或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便民措施
為提升納稅便利性,稅務機關提供多項便民措施:
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符合特定條件者,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辦理申報
網路申報服務: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申報
稅務諮詢服務:各地國稅局提供贈與稅相關諮詢,協助納稅人了解申報義務
八、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適用範圍
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適用於以下財產贈與:
土地及房屋(非視同農業用地)
現金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權)
未上(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
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特定財產
結語
了解贈與稅的基本概念和申報流程對於合理安排財富傳承至關重要。在進行贈與前,建議先評估稅負影響,並考慮是否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條件,以最大化稅務效益。同時,牢記申報期限及應備資料,避免因逾期或漏報而受罰。
本篇文章介紹了贈與稅的基本概念與申報流程,下一篇將深入探討遺產稅的課稅範圍與計算方式,敬請期待。
標籤:贈與稅、申報流程、視同贈與、納稅義務人
發布日期:202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