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隨著社會財富的積累,遺產稅已成為民眾不可忽視的課題。無論是為了避免日後家族爭產,還是合理規劃稅負,了解遺產稅的基本概念及申報流程至關重要。本文旨在提供遺產稅的基礎知識,協助讀者掌握申報要點,並合法節省稅負。

一、遺產稅課稅依據

遺產稅的徵收主要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當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遺產稅的課徵對象及範圍與被繼承人的身分密切相關: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的全部財產均需課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僅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課稅。

非中華民國國民:僅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情形之一: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戶籍登記)。

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但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間者,不論時間長短,均不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依序為: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必須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管轄法院辦理,否則仍需負擔納稅義務。

三、申報期限與申報地點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在限期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申報地點依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而定:

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戶籍在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在我國境內有遺產者,一律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四、申報流程步驟

辦理遺產稅申報的流程如下:

戶政單位:攜帶被繼承人除戶證明與繼承人身分證及印章至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

查調財產:攜帶被繼承人除戶證明及繼承人身分證印章至各國稅局全功能櫃台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

準備資料:準備遺產申報相關資料,如繼承人身分資料、土地謄本、房屋稅籍證明、存摺、行照等文件。

申報遺產稅:至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查詢欠稅:財產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查詢欠稅情形。

財產登記: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過戶。

五、申報應檢附文件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遺產稅申報書1份

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

土地謄本、房屋稅籍證明

存款證明(存摺封面及內頁、定存單影本或存款餘額證明)

汽機車行照或其他車籍證明

股票證明(集保存摺影本或公司出具股票餘額證明)

未上市櫃股票相關資料(持股證明及公司財務報表)

其他財產證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經其確認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所載不動產資料與死亡日資料相符,以及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與死亡日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便民措施

為簡化申報程序,財政部提供多項便民措施:

遺產稅申報「免檢附」土地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

提供試算書表服務,從30個「工作日」縮短為30「日」

跨局臨櫃申辦服務(符合特定條件者)

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結語

了解遺產稅的基本概念及申報流程對於合法節稅非常重要。無論是一般民眾還是專業人士,掌握這些知識能夠幫助您有效規劃財產分配,減輕稅負壓力,避免因不諳法令而產生的漏報、短報所導致的處罰。

本篇文章介紹了遺產稅的基本概念與申報流程,下一篇將深入探討贈與稅的基本概念與申報流程,敬請期待。

標籤:遺產稅、申報流程、納稅義務人、便民措施

發布日期:202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