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與保險給付:最低稅負制解析
前言
除了遺產稅與贈與稅外,保險給付在所得稅方面同樣存在重要稅務議題,特別是與最低稅負制的關聯。自2006年實施的最低稅負制(又稱基本稅額制)對特定保險給付的課稅,改變了保險規劃的稅務考量。本文將詳細解析保險給付與所得稅的關係,特別是在最低稅負制下的課稅規定、計算方式及實務案例,幫助讀者全面了解保險規劃所涉及的所得稅議題。
一、最低稅負制與保險給付的關聯
最低稅負制是為了確保高所得者繳納合理稅負而設計的制度,於2006年1月1日起實施。該制度針對一般所得稅制中可能存在的節稅空間進行補強,特定保險給付即為其中一項課稅項目。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時,需包含以下項目:
綜合所得淨額
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
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
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要保人)
非現金捐贈金額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的減免綜所稅項目
其中,「特定保險給付」是指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這類保險給付原本在一般所得稅制下可能免納所得稅,但在最低稅負制下需計入基本所得額,可能產生額外稅負。
二、保險給付在最低稅負制下的計算方式
在最低稅負制下,保險給付的計入方式有其特殊規定:
納入條件:2006年1月1日以後簽約,且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給付
計入金額:
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給付原則上全額計入
但死亡保險給付可減除免稅額後計入
2025年度死亡保險給付的免稅額為每一申報戶3,740萬元(2024年度之前為3,330萬元)
基本稅額計算公式: 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免稅額750萬元) × 20%
應納稅額判定:
一般所得稅額 ≥ 基本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應繳納之基本稅額 = 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其中,一般所得稅額 =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 選擇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 投資抵減稅額。
三、不同保單類型在最低稅負制下的處理
不同類型的保單在最低稅負制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類型一:要保人=受益人的保單 這類保單的保險給付不適用最低稅負制,因為受益人與要保人相同,不符合「特定保險給付」的定義。
類型二:要保人≠受益人的保單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這類保單的保險給付需計入基本所得額:
死亡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可減除3,740萬元免稅額
其他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給付: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類型三:ABA類型保單(要保人A、被保險人B、受益人A) 在被保險人B死亡時,因受益人與要保人均為A,所以死亡保險給付不適用最低稅負制。但如果是被保險人B完全失能的情況,因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B本人(非要保人A),此給付需計入B的基本所得額,且因非屬死亡給付,無法適用3,740萬元的免稅額。
四、最低稅負制對保險規劃的影響
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對保險規劃產生多方面影響:
降低特定保險安排的稅務優勢 對於高淨值人士,利用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安排進行稅務規劃時,需考慮最低稅負制可能帶來的額外稅負。
促使保險規劃更加謹慎 在選擇保險類型和設計受益人安排時,需同時評估一般所得稅制和最低稅負制的課稅影響。
提高規劃複雜度 為避免觸發最低稅負制或將其影響降至最低,保險規劃可能需要更複雜的安排,增加了規劃成本。
影響保單解約決策 保單解約可能觸發解約金的所得稅課徵,在最低稅負制下可能產生額外稅負,影響解約決策。
五、避免最低稅負制課稅的策略
為降低最低稅負制對保險規劃的負面影響,可考慮以下策略:
合理安排要保人與受益人 盡可能安排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避免觸發最低稅負制。如果必須設置不同受益人,應評估可能的稅負影響。
善用死亡保險給付免稅額 死亡保險給付的3,740萬元免稅額是每一申報戶的額度,可以合理規劃每個申報戶的保險給付金額,避免超過免稅額。
分散保險給付時間 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大額保險給付分散在不同稅務年度領取,避免單一年度基本所得額過高。
結合其他稅務規劃工具 將保險規劃與其他稅務規劃工具結合,如慈善捐贈、投資抵減等,以降低整體稅負。
六、最低稅負制相關案例分析
案例一:境外資金匯回購買保單的課稅 國稅局查核發現某納稅義務人在2017至2020年間陸續投保某保險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共10張,躉繳保費約217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6,665萬元)。經查證,這些美元保費並非從國內金融機構外幣帳戶轉出,而是從境外銀行直接匯至保險公司。納稅義務人表示這些資金來自其投資香港某公司獲配但未匯回的股利。
國稅局依法認定這構成海外營利所得,核定補徵所得基本稅額約885萬元並裁處罰鍰。此案提醒我們,利用境外資金購買保單時,必須注意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稅務申報義務,否則可能面臨補稅和罰鍰的風險。
案例二:失能保險給付的最低稅負制處理 在某案例中,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導致完全失能,獲得保險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5,000萬元。由於該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且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依法只能是被保險人本人,因此這筆保險給付需計入被保險人的基本所得額。由於不適用死亡保險給付的3,740萬元免稅額,扣除750萬元的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後,仍有約4,250萬元需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產生約850萬元的稅負。
結語
保險給付與所得稅的關係,特別是在最低稅負制框架下,構成了保險稅務規劃的重要面向。了解相關法規與計算方式,可以幫助我們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同時善用保險工具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在進行保險規劃時,建議同時考慮各類稅負的影響,並根據個人財務狀況和需求,制定全面的稅務策略。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探討人壽保險與課稅的實質課稅原則應用,包括稅務機關如何看待特定保險安排,以及如何避免觸發實質課稅爭議,敬請期待。
標籤:保險給付、最低稅負制、基本所得額、所得稅、稅務規劃
發布日期:2025-01-11